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一、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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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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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部分 |
80元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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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
按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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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按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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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
按2%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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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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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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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2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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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为每件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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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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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处理费 |
国内案件,当事人按受理费金额的30%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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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当事人按受理费金额的50%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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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处理费 |
一方当事人选定泸州市以外的仲裁员的,按受理费金额的10%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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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泸州市以外的仲裁员的,各按受理费金额的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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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泸州市以外的首席仲裁员的,各按受理费金额的5%交纳 |
备注:1.基本处理费或特殊处理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交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由当事人另行交纳。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的,由当事人另行交纳。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