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八】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原创 许佳兴 胜诉之翼 2024-05-09 14:42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赋予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此前,我们已经发布了“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七篇专业文章,还没看过的朋友欢迎点击文末链接查看。本文是该系列第八篇专业文章,我们结合办案经验及裁判先例,将因“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撤裁的典型情况分类总结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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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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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1]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实务中存在难度,经常被法院结合前述理由、以“仲裁裁决涉及的是平等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活动,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驳回。以下案例为笔者检索到的为数不多的适用该撤裁事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供读者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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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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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裁决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3民特719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XX赔偿李X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 2022年12月27日将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为涉比特币争议的裁判确定了方向。


2. 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特54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本案中,第一,从借款的背景、时间来看,李X1系李X2的兄长,在李X2与王x相约去澳门赌博并到达澳门,王x在李X2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借贷合同》上签名后,李X2让李X1去泉州开取王X的车辆时,李X1才向王x转款……王x没有向李X1借款的基础和合意……综上,李X1主张王x向其借款100万元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经济往来交易习惯,所主张的正当的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且从本案证据看,李X1对其妹李X2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申请人所提撤销裁决的理由能够成立,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贵仲裁字第0398号裁决应予撤销。”

该案例于2024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3.借贷案中出借人违规从事放贷业务或涉嫌套路贷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黑06民特8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从李X及大璞公司的辩解意见、案件相关证据及原某冬涉嫌‘套路贷’犯罪并已被批准逮捕等方面的事实来看,不能排除李X、大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如确认该仲裁裁决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再如,在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川17执343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等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大量出借资金,以利息、咨询费和服务费、违约金、预先扣除咨询费和服务费等形式突破法定利息红线,还款期限内年利率达34.42%,逾期违约金年利率达60%(仲裁中按年利率24%计算)。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认定了预先扣除首期咨询费、服务费为借款本金,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以借贷为业赚取高额利息,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753号裁决书。”此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渝04执162号案件也有类似认定。[1]

以上裁判思路已经被地方高院落实在审判指导意见中。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出借人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仲裁裁决未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案外人也未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处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九项也有类似规定。[2]


4. 政府付款的市政工程项目,仲裁庭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裁决政府一方付款,涉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海中法仲字第10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关于亿兴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亿兴公司与中城建公司在《海南文昌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钻石大道三标段道路工程施工退场协议》约定,钻石大道三标段市政道路已完合格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将在承包人提交按现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并经亿兴公司确认,上报政府,由政府和亿兴公司共同选定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予以确认,最终尾款的支付按政府确认并经审计的决算金额为准。由于涉案工程为市政道路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且双方在上述合同对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已明确约定,而仲裁庭则以双方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的行为足以构成双方对中城建公司承建完成部分的工程总价款的确认为由,裁决亿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220646.10元,其后果是市政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亿兴公司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将应当通过政府审计的市政工程,越过法定的审计程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再如,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5民特57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泉州土地公司与璟榕公司关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法有效。由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是东海片区东海综合大道的组成部分,是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必须依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整体规划进行。因此,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报告书》……,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内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审查结论确认后结算造价90%,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的情形……正由于有此审计结论的存在,涉案工程造价报财政局审查批复时,财政部门循例将不再耗费人力和财力重新审核,审计的结论即财政审核结论,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推翻审计结论,即不要财政审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5. 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被撤销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京04民特383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根据相关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金泰-红旗金矿实际黄金储量仅有278.79千克,但是李伟提供的《补充勘查地质报告》载明,金泰-红旗金矿的黄金探明储量为6984千克,虚增25倍,双方当事人对此均知情。在通常情况下,明知标的物价值虚增了25倍,还按照虚增的价格进行市场交易,有违正常市场交易规则。双方之所以签订并履行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明显系双方行贿受贿的结果。而且双方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为了让被申请人获取市场交易机会,而是借此合同骗取巨额国有资产。概言之,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以恶意串通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也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股权转让合同》成为相关人员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工具,但1406号裁决却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裁决结果对社会最根本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构成了危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1406号裁决应予撤销。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仲裁庭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裁决支付工程款,涉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赣04民特15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并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的条件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或经修复验收合格。仲裁裁决既已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涉及违法挂靠和分包而无效,又在工程尚未竣工且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裁决意见表明,仲裁庭未采信辉煌公司所举证明主体工程合格的证据,且认定本案工程属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径直裁决润馨公司向辉煌公司给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承包人要取得工程价款须首先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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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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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对法律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道德准则及社会秩序的维护,仲裁争议通常是平等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更遑论违背,这也是以此为由较难成功撤裁的原因。希望本文能为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有益的思考,共同推动法律正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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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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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88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特133号案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特80号案件。

[2]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渝04执162号案件:本院认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仍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予以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甬网仲字第1869号裁决书。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九项:对仲裁裁决案件进行执行或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出借人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仲裁裁决未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案外人也未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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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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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三】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五】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六】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审查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系列之七】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