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速算

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的规定、《泸州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裁决书或决定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

8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0.5%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

    二、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仲裁案件处理费国内按受理费的30%计收;涉外按照受理费的50%收取。处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三、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每件受理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