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网上开庭工作指引

根据《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条第四款“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第三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之规定,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决定网上开庭。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工作指引:

一、本工作指引的适用

仲裁庭确定进行网上开庭后,将按照本工作指引开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网上开庭的通信软件或平台

(一)本会综合考虑通信软件或平台的会议功能情况、容纳人数、清晰度、易操作性、使用时长、保密性等因素后,确定“亿联会议”为网上开庭的通信软件。

(二)当事人应提前熟悉“亿联会议”的功能或使用方法;仲裁秘书将根据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操作说明或指引。

三、仲裁庭的审理措施

(一)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当事人在网上开庭之前就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意见进行确认,明确争议事项或争议焦点并发表意见,就证据进行质证等。仲裁庭有权通过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就上述程序进行安排。

(二)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当事人应及时配合仲裁庭将网上开庭所必需的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以提高网上开庭的效率。

(三)仲裁庭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安排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仲裁庭鼓励当事人通过自行核对、核实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网上开庭的具体程序或采取合适的审理措施。

四、网上开庭的准备工作

(一)通信软件或平台确认后,仲裁庭可以安排仲裁秘书根据通信软件或平台的实际使用需要,完成相关会议功能预定和设置会议密码等准备工作,并将相关事宜以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提前安排参与网上开庭的合适场所,该场所应保证环境安静、不受干扰、符合保密性要求等。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前告知参与网上开庭的具体场所。

(三)当事人应提前确认网上开庭的场所能够满足网上开庭对网络稳定性的要求。

(四)当事人应提前告知仲裁庭本方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信息,包括是否有证人参与网上开庭,并确保已经提交相关授权手续或证明文件。

(五)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授权仲裁秘书组织当事人在庭前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确保当事人参与网上开庭的软硬件设备能够达到声音清楚、视频清晰且连续稳定的状态,减少技术干扰的可能。

五、网上开庭的具体实施

(一)网上开庭正式开始前,仲裁庭应安排仲裁秘书提前接入“亿联会议”,并确认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以及具体人员的开庭环境。参与网上开庭人员应使用镜头(摄像头)进行室内360度扫视,以确保现场无其他人旁听。

(二)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仲裁秘书向当事人说明“亿联会议”的具体功能、使用方法和场景,例如如何发言,如何静音,如何说明或展示案件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仲裁秘书可根据仲裁庭的指令担任通信软件或平台的主持人,负责为当事人处于正常参与网上开庭状态提供支持,并根据仲裁庭的指令及庭审需要进行相关操作。

(四)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应根据仲裁庭的安排按顺序进行发言。一方对其他参与方的发言存在异议时,应自行记录,待其发言完毕后征得仲裁庭同意在提出异议。任何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应随意发言或打断他人发言,存在该等情形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有权将其禁言,并决定禁言时长。

(五)在视频会议情况下,除非经仲裁庭允许,网上开庭参与人员均不得关闭摄像头。

(六)网上开庭中有证人作证的,应确保证人与当事人均处于不同的场所。证人在得到仲裁庭允许后方可上线出庭,在作证之前应使用镜头(摄像头)进行室内360度扫视,以确保现场无其他人干扰或指导证人作证。在必要情况下,可由公证人员予以见证。证人作证完毕,经仲裁庭确认后,应退出网上开庭。

(七)网上开庭过程中,如出现某一方参与人员掉线等无法参与网上开庭的情形,仲裁庭应中止庭审,并等待掉线方重新连线。掉线方亦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及时通信方式与仲裁秘书联系协调重新连线事宜。如经过合理等待,当事人对于掉线等情形没有合理说明,也未能重新连线的,仲裁庭可能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所涉当事人是申请人),或者缺席审理案件(所涉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八)网上开庭应制作庭审笔录并录音或录屏。仲裁庭可采取合适的方式安排当事人就庭审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如在网上开庭结束前由当事人核对确认笔录内容并对确认情况进行记录,或者采取电子签章的方式在线上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在网上开庭结束后,将空白的庭审笔录打印并邮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邮寄回本会;当事人不方便采取邮寄方式确认的,则将庭审笔录发送至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申请,由仲裁庭进行补正或者在不予补正的情况下,记录该申请。无正当理由对庭审笔录不予确认的,仲裁庭可视为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

(九)未能按照仲裁庭通知及时参与网上开庭或者网上开庭过程中未经仲裁庭许可退出网上开庭的,仲裁庭可能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所涉当事人是申请人),或者缺席审理案件(所涉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六、保密义务

(一)当事人应保证真实地向仲裁庭告知参与网上开庭人员的身份,并保证参与网上开庭人员均持有相应授权且相应授权均已向仲裁庭提交。除该等持有授权人士外,当事人应保证无其他人员旁听网上开庭。

(二)当事人应保证己方所有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包括证人)均不会对外泄露开庭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和事项。

(三)未经仲裁庭允许和协商一致,当事人不得对网上开庭进行录音、录像或录屏。

七、网上开庭的特别指示

当事人应配合仲裁庭关于网上开庭的具体程序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仲裁庭可以视为当事人缺席、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放弃异议权或权利等;如果导致程序拖延的,仲裁庭还可以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费用承担方面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决定或安排。

八、本工作指引的解释与更新

本工作指引由本会解释,本会将始终关注网上开庭的时间情况,并根据实践需要适时对本工作指引进行更新。


【常见问题与回答】

1. 什么是网上开庭?

答:网上开庭是指仲裁活动的一方、多方或各方利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适用其他通信技术(或者组合形式)参与仲裁庭审活动。网上开庭既包括所有仲裁参与人都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开庭的情况,也包括其中一方或多方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开庭,另外一方或多方在本会现场开庭的情况。后一种情况也可成为“网上开庭”与“线上开庭”相结合。

2. 为什么要进行网上开庭?

答:网上开庭可以在仲裁员、当事人、证据/证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等处于不同地域情况下,极大节约各方的仲裁成本,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3. 何种案件适合网上开庭?

答:网上开庭主要适用于客观原因导致一方或多方无法现场到庭以及各方当事人存在成本控制需求的情况。网上开庭并非只能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复杂案件同样有网上开庭的适用空间。

4. 网上开庭是否要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同意,其他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因此,如果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可以采用网上开庭方式,则仲裁庭该决定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当然,基于商事仲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进行网上开庭,仲裁庭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一方当事人同意,其他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仲裁庭将在考虑当事人意见合理性、网上开庭必要性等因素后,最终确定是否进行网上开庭。仲裁庭决定进行网上开庭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通知按时参与网上开庭。如果申请人未按时参与网上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按时参与网上开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案件。

5. 目前网上开庭使用何种软件或平台?是由仲裁庭确定软件或平台,还是由当事人确定?

答:本会采用“亿联会议”作为网上开庭的软件,该软件具备视频会议常用功能且用户学习成本较低,且会议功能情况、容纳人数、清晰度、易操作性、使用时长、保密性等均经过了多方论证。因此,在基于上述条件的考虑,为保证网上开庭的流畅性以及保密性,在对现有的多种线上通讯平台或软件进行比对后,本会不建议由当事人另行确定其他软件或平台。

6. 当事人是否需要在网上开庭前提前熟悉软件或平台的功能?

答:为保证庭审效果以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本会建议当事人在网上开庭前提前熟悉“亿联会议”的基本功能与使用方法。

7. 除了熟悉“亿联会议”功能以外,当事人在网上开庭前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这些准备工作通常还包括:(1)当事人需要确定一个合适的场所参与网上开庭,对合适场所的通常要求为:环境安静、不受干扰、符合保密性要求,同时应当具备稳定的网络环境。(2)当事人应当提前确定己方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的授权已经提交给仲裁庭。(3)如果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应当将网上开庭所必须的案件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以提高网上开庭效率。

8. 证据材料无法以电子文档方式呈现时应如何处理?

答:此处所涉证据材料指提交至仲裁庭的证据复制件,不涉及证据原件、原物。对于无法以电子文档方式呈现的材料,可以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提交电子版本。但为了降低由于兼容性问题产生的数据错乱以及数据被篡改的风险,当事人应当以PDF文档格式提交,但不妨碍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交word文档。

9. 有证人参与网上开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当事人应当提前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并提交证人证言和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其次,当事人应确保证人与当事人处于不同场所参与网上开庭,以确保证人独立作证;第三,证人在得到仲裁庭允许后方可上线出庭,在作证之前应使用镜头(摄像头)进行室内360度扫视,以确保现场无其他人干扰或指导证人作证。必要情况下,证人作证时可由公证人员予以见证。

10. 网上开庭的情况下,如何核对证据?

答:网上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证据核对方式(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包括安排当事人在网上开庭前或者网上开庭后进行现场核对;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线上核对方式。在决定各种不同方式时,仲裁庭可以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判断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核对或核实方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最终作出决定。与此同时,仲裁庭鼓励各方当事人通过核对自身掌握的资料和信息等方式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更高效地开展仲裁程序。

11. 网上开庭情况下,可以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吗?如果当庭提交了证据材料电子文档,庭后还需要提供纸质证据吗?

答:当事人是否可以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取决于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对证据提交时间作出安排。如果仲裁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则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材爱聊有不被仲裁庭接受的风险。即使仲裁庭没有作出上述安排,为提高庭审效率,当事人也应当尽量在开庭之前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材料电子文档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相关证据并质证,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文件,仲裁庭可以不再安排当事人庭后提交纸质证据。否则,当事人仍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并确保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

12. 网上开庭情况下,如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无法继续网上开庭,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当事人应当及时与仲裁庭取得联系,以便仲裁庭了解当事人无法继续参与开庭的原因。本会在发给当事人的相关仲裁通知中均附有仲裁秘书的联系方式,可便于当事人及时联系;其次,当事人应尽量常识在短时间内解决技术故障以便继续网上开庭。如果技术故障无法解决,仲裁庭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次网上开庭。

需要提示当事人的是,仲裁庭作出网上开庭安排后,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网上开庭的准备工作,包括软硬件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同时,当事人务必在出现技术故障后及时联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联系仲裁庭说明情况,也未能继续参与网上开庭,仲裁庭可能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所涉当事人是申请人),或者缺席审理案件(所涉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13.网上开庭情况下,如何就庭审笔录进行确认?如果当事人对笔录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对于网上开庭的,可以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方式就笔录进行确认。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安排当事人确认笔录。比如在视频会议中直接让当事人核对并确认笔录内容或者采取电子签章的方式在线上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在网上开庭结束后,将空白的庭审笔录打印并邮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邮寄回本会;当事人不方便采取邮寄方式确认的,则将庭审笔录发送至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申请,由仲裁庭进行补正或者在不予补正的情况下,记录该申请。无正当理由对庭审笔录不予确认的,仲裁庭可视为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

14.网上开庭工作指引内容是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能否对指引内容进行变更?

答:网上开庭工作指引内容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仲裁庭决定适用网上开庭工作指引全部或部分内容后,相关内容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仲裁庭会将适用的具体指引内容发送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明确应当如何开展工作。如果当事人约定一致,可以对指引内容进行变更。仲裁庭也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调整适用。

线上开庭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手机“应用商城”下载并打开“亿联会议”APP。



第二步:点击进入“亿联会议”APP界面,点击右下角“免费注册”。




第三步: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并输入后,点击“立即注册”。




第四步:跳转完善注册信息界面,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并设置密码。密码长度为8-64字符,数字、大小写字母以及特殊字符至少包括两种。




第五步:注册完成,点击立即登录,输入注册时输入的手机号码及密码。




第六步:登录进入主界面,点击“加入会议”。




第七步:输入仲裁秘书告知的会议号,加入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