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段某某对被申请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会员入会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系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会员入会合同》,约定申请人拥有1套符合“会员体系”运营标准的房产,向被申请人1支付133,682元会员入会费,入会费包括对申请人房产的统一装修、统一装潢、统一管理、统一租赁运营及其他相关会员权益,并约定由仲裁管辖。 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支付了133,682元,并按《会员入会合同》约定,购买了案外人出让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由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该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且申请人表示已收到部分租金。 被申请人1在答辩书中自认案涉酒店项目未进行装修,并且在2021年10月《致全体业主的函》中明确表示其筹建的案涉酒店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实施,决定将房屋使用权归还给业主;且认为申请人缴纳的会员费,是用于案涉项目酒店的开发建设运营相关费用(包括酒店的装修费用、酒店设施设备费用、公共区域的分摊费用、公司及项目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品牌费用、运营筹备费用等),由于案涉项目未进行装修,被申请人一同意按一定比例进行退还。 申请人认为,入会费即装修款,被申请人1至今既未进场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装饰装修,也未为申请人办理会员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属根本违约,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1、2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遂提起仲裁,应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的《会员入会合同》; 二、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连带返还已支付装修款133,682元; 三、被申请人1、2向申请人连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33,68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LPR计付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一、本案的各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二、案涉合同的解除及入会费返还的问题 三、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的《会员入会合同》已于2021年10月12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1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入会费133,68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读:该法条规定了仲裁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即仲裁协议。本案只有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有仲裁协议,原则上申请人将其他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认为其基于人格混同有权一并主张,坚持一并立案,对此,仲裁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出具风险告知书受理后待仲裁庭查明事实后予以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该司法解释是关于民法典适用的规定,此第一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以法律事实的发生为界分为民法典施行前、施行后和施行前持续到施行后。“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本案合同虽然是2019年签订,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1于2021年10月发布的《致全体业主的函》中明确表示其筹建的案涉酒店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申请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那么该法律事实能够导致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该法条便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当事人便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申请人1发函表示酒店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实施,决定将房屋使用权归还给业主,即属于该法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 “明确表示不履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读:该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可以通知解除的方式或者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本案当事人是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那便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时合同解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该条款规定的是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本案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各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从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两位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毋庸置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之规定,本案受理依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的《会员入会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按合同的相对性,只有被申请人1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2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主张两位被申请人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在本案中仲裁庭无权处理。 二、案涉合同的解除及入会费返还的问题 被申请人1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书中自认案涉酒店项目未进行装修,并且在2021年10月出具的《致全体业主的函》中明确表示其筹建的案涉酒店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实施,决定将房屋使用权归还给业主。可见,被申请人1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的《会员入会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解除。 关于入会费,申请人认为即装修款,被申请人1至今未装修应全额返还;被申请人认为认为应扣除管理、运营等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入会费包括对申请人房产的统一装修、统一装潢、统一管理、统一租赁运营及其他相关会员权益,故入会费不仅仅指装修款,但因被申请人未提出应扣除的具体金额,且未提供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缴纳的入会费133,682元应全额退还。 三、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 申请人庭审中未举证其交纳入会费后产生了其他损失,且申请人也自认收到了部分租金,故又主张入会费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对于无仲裁协议的对象,除现行法律规定的几种可以突破协议相对性的情况外,即使可能存在连带责任,仲裁也无权管辖。对于本案,仲裁阶段无权确定除被申请人1之外的另几位被申请人的责任,但申请人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将另外几个公司列为共同被执行人,以此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情况下,不少开发商绞尽脑汁希望将房屋销售出去,不难看出,本案虽然众多被申请人参与,但目的只有一个,便是将修建的房屋卖出,业主可能一时贪图租金,结果却落得血本无归,所以笔者建议大家谨慎思考、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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