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王某对 被申请人蔡某就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4417日,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整。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月利率2%2024517日还清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以内,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逾期30天及以上的,每天按照借款本金8‰的标准向出借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4523日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523日为1,120元);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坐落于江阳区云峰路二段276132单元404产权证书号:川(2024)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515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申请人撤回第2项仲裁请求;并将利息计算明确为:从2024417日起,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523日为1,12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仲裁请求支付2%的借款月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41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解读:本条是对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其借款利息就是对借款的报偿。因此,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以保障贷款人出借贷款的利益回报。确定借款利息期限的办法是:1.当事人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有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利息。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利息期间支付利息。3.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确定利息支付期限的方法是,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本案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支付方式,明显对该笔借款的利息支付是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解读:本条是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责任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还款债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通常的方法是除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责任外,还要承担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不成的,依照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的方法确定。本案当事人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当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张以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支付利息直至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解读:本条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4417日,约定的借款月利率是2%,其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申请人主张从合同成立时起即2024417日起以月利率为2%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对未约定逾期利率而主张支付利息的规定。若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当事人就是属于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所以当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张以借期内利率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直至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解读:2020820为界,分为一审受理在2020820之前的和之后的。2020820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利率按照“三线两区”来计算合法支持最高可达24%。一审受理在2020820号后的,又分两种,第一,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的,合同成立至2020819日的利息仍然以“三线两区”来计算合法支持最高可达24%20208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则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后的,合同成立之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均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4417,合同成立之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均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所以申请人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2%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直至清偿的,不能得到支持,应予以调整,则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3.8%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申请人仲裁请求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人提出,请求被申请人从合同成立时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笔者认为,按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并未约定逾期利率,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利率直至清偿之日止,但是本案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后,即在2024417日成立,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均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虽然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2%,但是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了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所以申请人按照月利率为2%来主张利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该予以调整,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为基数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随着其普及程度的提高,民间借贷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如何在借贷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较高,部分借款人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而产生纠纷。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合理约定利率双方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约定利率,避免利率过高导致纠纷。同时,出借人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息。但往往出借人主张权利时,明知按借款合同里约定的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利率来主张在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还为之,这显然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做法,因此特别注意当事人或者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在请求主张权利时,应按相关规定合理的请求。同时也给法律相关专业人员予以启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普及法律知识、解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