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鲜花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商贸经营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1126日在某省版权登记中心就四件鲜花摄影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发现被申请人在美团外卖网页及APP鲜花店铺出售鲜花时,在店铺页面中使用了案涉作品的图片。申请人遂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美团外卖网页及App上使用侵权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鲜花摄影作品,并立即删除作品及链接,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申请人辩称下载申请人的图片属于无意,并非故意侵权,不清楚使用网络中的图片用于店铺宣传侵犯著作权,不应承担申请人的维权费用。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某商贸经营部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某鲜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解读:本条款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合理使用条款的设立,旨在鼓励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以上合理使用的范围,其将摄影作品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吗,并列举了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存在许可使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使用申请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对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请求予以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就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本条款对著作权仲裁审理范围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采取结合式的立法体例,概括指出除合同纠纷外,财产权益纠纷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申请仲裁,但是《仲裁法》未对财产权益纠纷进行释明,导致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理解为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存在不同意见。而在本案中在确保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形成书面仲裁协议后,本会依法受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不同类型的摄影作品所体现的独创性程度各不相同,其受保护的范围也有差异,独创性程度越高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越大,反之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即越小。案涉摄影作品属于具有独创性的鲜花摄影作品,他人未经许可用于商业用途,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不经许可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在美团外卖app网站中使用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互联网传播方式和图片形影不离,图片已经成为了网络传播的基础配置。互联网大大提升了传播效率,降低了传播成本的同时,也使得图片未经授权使用现象呈爆炸式增长。本案仲裁裁决综合考虑了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确保公正合理。本案仲裁裁决对于花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规范了电商平台商家行为,有助于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