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仲裁|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失效的,法院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律界建工 2025年01月13日 07:30 北京 方法解析: 本文所述案例涉及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范围问题。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曾有观点认为仅限于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的审查,不包括对仲裁协议成立与否、失效与否的审查。例如,在(2017)粤01民特1328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靖申请确认其与成志辉之间未达成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应予驳回。然而,(2019)最高法民特1号案对此进行回应,指出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也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根据该案中最高法的观点,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法院应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以及是否约束特定当事人等产生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受理,并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由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案件的范围应包括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及是否约束特定当事人等情形,而不局限于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的审查。仲裁协议的失效,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法律效力,如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仲裁协议或者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合同变更不同于合同更新,其同一性并未改变。在此情形下,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失效”值得进一步讨论。对于仲裁协议是否失效,需要结合具体协议内容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 解析规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及是否约束特定当事人等情形,而不局限于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的审查。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失效的,法院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案例来源:(2024)京04民特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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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02 法院认定 当事人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本质上要解决的问题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并对当事人间的纠纷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一般而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请求主要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仲裁协议的成立是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成立后不一定必然生效,仲裁协议生效后在特定事由发生后还可能失效。因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案件的范围不仅是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还应包括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及是否约束特定当事人等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是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失效,则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法律效力,如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仲裁协议或者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如前所述,0603《协议书》的争议解决条款并非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是因双方达成0616《补充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而丧失法律效力。某人民政府在申请书中亦明确“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的方式对争议管辖问题进行变更,原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失效。”即当事人的申请实质亦是请求确认仲裁条款失效。 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后,依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某人民政府与内蒙古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