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反垄断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如山

原创 姬韶康Akon 法如山 2024年09月19日 11:40 广东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认定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目录

一、案件概述

二、裁判要旨

三、反垄断案件的管辖确认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属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理应由公权力机关进行确认。因此,在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垄断纠纷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

——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一、案件概述

 

谭某与马某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入驻协议,后因马某堆公司单方面提高服务费标准,谭某认为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此驳回了谭某的起诉。

 

二审情况:

 

本案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应适用2022年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应以存在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应当审理本案。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

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应适用2022年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应排除法院管辖。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之规定,本案二审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是否应当继续审理本案。

 

首先,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即主管范围)。

 

其次,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谭某主张该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合同相对方马某堆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故整体上本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该合同纠纷系因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起,本案纠纷可以进一步界定为合同纠纷这一上位概念之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从谭某的现有诉讼请求看,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马某堆公司的住所地和谭某入驻的吉某物流园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后,谭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起诉于法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对谭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应当审理。

 

 

三、反垄断案件的管辖确认

 


 

1.管辖原则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垄断行为的民事纠纷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1]如果案件立案时案由并非垄断纠纷,但因被告提出抗辩或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依据反垄断法裁判,则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

 

2.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3.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权的竞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等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实施场合、损害范围等因素对被告的同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分别提起数个诉讼的,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5.域外适用原则

 

如果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影响,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6.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属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理应由公权力机关进行确认。因此,在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垄断纠纷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