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仲裁|转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律界建工 2025年02月20日 07:31 北京
方法解析:实际施工人问题一直是在实务界、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另一种第四十四条代位权。在实际施工人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诉讼不同,产生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仲裁与诉讼的主管冲突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的司法立场。如果代位权诉讼受仲裁协议约束,则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恶意采取与相对人事先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导致代位权制度被实质架空。但是,本条特别强调了对仲裁协议的尊重和维护,即如果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规则:发包人和转包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可能会引起诉讼中止。 案号:(2024)鲁1581民初5098号 01
案情简介 02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该案案由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该权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如果代位权受仲裁协议约束,则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恶意采取与相对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导致代位权制度被实质架空。其次,代位权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权利的行使。再次,虽然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订立了仲裁协议,这仅是程序上的约定,作为被告的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是否拖欠第三人某甲公司工程款及拖欠数额、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实体权利上予以抗辩,在程序上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临清市交通运输局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邓某辉要求被告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3820.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