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仲裁|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律界建工 2025年02月18日 07:31 海南

 

 方法解析:本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1主张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认为这些文件作为确认实际履约情况和供货数量的主要证据,对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而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须以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为前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认定隐瞒证据必须满足:该证据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依据;该证据仅由对方掌握而未提交;且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要求对方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出上述主张,但未能充分证明所称的工程验收及结算文件在争议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仲裁程序中曾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该关键证据,而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的事实。基于此,法院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撤裁所要求的举证标准,其主张无法推翻仲裁庭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解析规则: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案件来源:2023)沪01民特651

 

01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申请人某某公司1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之间涉及2014年《材料采购合同》及2017年《设备采购合同》的合同纠纷,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货款701,029.60元及逾期利息51,687元(按同期LPR1.5倍计算,后续计至实际清偿日),同时要求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由于这些合同均与工程建设所需的关键物资供应密切相关,是工程履约过程中的供货数量与工程验收、结算的证明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后续管理与资金结算。

案件经过上海仲裁委审理后,(2021)沪仲案字第0140号仲裁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申请人不服,认为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这一关键证据,从而影响了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

为支持这些请求,申请人提出几项关键主张:

1)被申请人作为项目建设方,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以证明实际使用的货物数量;其未能提交此关键证据;(2)认为工程资料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若对方拒绝提供,则应推定申请人供货足额;(3)强调发票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认为交易习惯是先通知开票、后付款,因此可用送货单等其他履约凭证证明交易事实;(4)主张送货单作为核心证据,由于被申请人未对此提出异议,理应视为认可申请人供货量的证明。

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所谓隐瞒关键证据(即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对案件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未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调取或补充这些证据。强调申请人未能完成初步举证,未能提交有效证明供货量的关键证据(例如经签收的送货单)。认为申请人主要是对事实认定提出异议,此类争议不在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内。

 

02

法院认定

法院经查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书面文件,其中包括2014年及2017年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对于申请人所主张的“隐瞒关键证据”问题,法院认为: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此系申请人主张的一节事实,在仲裁审理期间应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中并不负有证明于己不利事实的义务,且有权决定对其主张举证到何种程度,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仲裁庭则依法享有对合同争议的裁判权,有权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认定,并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给出裁决结果。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证据的理由,实际均涉及仲裁庭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处理,并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申请人某某公司1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维持原仲裁裁决结果,即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无需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