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直接载明仲裁机构名称,但住所地、项目所在地均为西安市,应当认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为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中院)
原创 张振安 临时仲裁 2025年6月4日 07:18 江苏 案例概要 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协议约定:“如果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申请人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由西安仲裁委管辖”,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有效。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文本没有直接载明仲裁机构名称,但陕西某公司和西安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西安市,案涉代理销售项目也位于西安市,同时西安市有且仅有西安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西安仲裁委员会。故法院裁定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陕01民特236号 裁判日期:2025.04.25 发布日期:2025.05.28 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 案件背景 陕西某公司称,确认其与西安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事实和理由: 陕西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签订书面《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陕西某公司代理销售西安某公司所属由第三人开发建设的“**中心”项目,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销售佣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第六款约定“如果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申请人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由西安仲裁委管辖。西安某公司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查明: 2023年1月1日,陕西某公司(受托方)与西安某公司(委托方)签订《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西安某公司委托陕西某公司代理销售西安**中心项目,协议书第六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同意由本代理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均采用友好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本案中,《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双方约定可知,陕西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就案涉协议产生的纠纷均有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虽然合同文本没有直接载明仲裁机构名称,但陕西某公司和西安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西安市,案涉代理销售项目也位于西安市,同时西安市有且仅有西安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西安仲裁委员会。故,陕西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评析 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仲裁法》实行机构仲裁,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正因此,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在一些情形下,需要进行解释,甚至推定。存疑的是,本案例中,仲裁条款约定“将争议提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还是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法院认为“陕西某公司和西安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西安市,案涉代理销售项目也位于西安市,同时西安市有且仅有西安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似乎指向名称不准确情形。不同意见,如在(2019)鄂01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所涉仲裁协议,约定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约定提交何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已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是认定具体仲裁委员会方面的一项重要规则。《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3点要求,“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当然,这一基本规则似乎并非没有边界。《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案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案涉代理销售项目均位于西安市,似乎并不表明双方约定的“将争议提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为西安仲裁委员会。尤其是,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不同处理方式,如在(2020)鄂01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在听证过程中,甘*认为合同签订地以及履行地均在武汉,故仲裁条款中选定的仲裁机构为武汉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刘*则认为武汉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那签订合同时选择的就是武汉仲裁委员会。由此可知,双方在听证过程中就仲裁机构选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武汉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