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 关于推荐仲裁员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仲裁联络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7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11]5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泸州仲裁委员会决定依法开展第四届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换届。

    依法换届,依法仲裁,是维护泸州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作。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泸州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根据《泸州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仲裁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泸州第四届仲裁委员会至今年10月任期已满,应当依法换届。为此,经研究,决定组织泸州第五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推荐和聘任工作。



二、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及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清正廉洁,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愿意遵守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行业纪律处分,无不良品行记录;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截止201691日)。

三、仲裁员的推荐

第五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推荐工作拟于9月上旬进行,请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法制办、各区县仲裁联络处认真筛选,将本部门、本区县符合仲裁员资格的优秀人员向泸州仲裁委员会进行推荐,并于930日前将推荐表(附后)送


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综合部。

联系人:邓静,联系电话:0830-3119763 18181880017

  箱:236640378@qq.com

附:推荐表

                            泸州仲裁委员会

                               201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