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法〔2002 〕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近7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在有关市人民政府和商会的指导、帮助下,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仲裁委员会的管理逐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简称仲裁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有所加强,仲裁活动逐步规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甚至有的仲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后果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单位和极个别人身上,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
为了保证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是关系到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严肃对待,常抓不懈。仲裁委员会要把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设。各仲裁委员会要在总结仲裁法实施几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完善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各项管理制度。选聘仲裁员必须坚持法定条件,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仲裁工作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仲裁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都要有利于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对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作了规定。各仲裁委员会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堵住财务管理漏洞,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财务开支须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的明确要求,对仲裁委员会要进行换届审计而且必须由审计机关审计。对即将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员要进行离任审计。
四、建立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报告制度。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报告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商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下同)。仲裁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隐情不报的,以及不协助查处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仲裁委员会每年要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作出专项报告。
五、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法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保证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仲裁委员会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