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欠发票 按照约定不付款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种类型,受案范围从房屋买卖、借款、物业和建设工程等传统类型案件,扩展到知识产权、股东出资、采矿权转让等新型案件类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为了更好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维护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中的特殊作用,现从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施工单位欠发票按照约定不付款

案情简介

201610月,伟业开发公司与飞昊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竣工时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等。飞昊建筑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711月竣工验收。双方经决算,工程总造价为5600万元,伟业开发公司已给付3000万元。后因剩余工程款给付问题产生争议。飞昊建筑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伟业开发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2600万元及利息。伟业开发公司抗辩称,已支付的3000万元工程款中尚有1800万元未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约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仲裁结果

驳回飞昊建筑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通常情况下,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建设并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非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属于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认定发包人的抗辩权成立。

哈仲提示

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给付发票是合同义务,故发票问题既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飞昊建筑公司收款后未开具相应金额发票,不仅无权向伟业开发公司索要工程款,而且还违背了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实践中,特别是标的额巨大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因发票所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故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针对给付发票及付款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发票开具形式、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等进行充分磋商,避免由此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