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的50个司法解释(一)

 

有关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的50个司法解释

导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至今,我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众多仲裁机构纷纷进行新尝试、新探索,向国际化、多元化迈进。20171226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核权,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及行政干预,提高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小编认为仲裁公信力的基础是仲裁裁决,因此本文列举了50个有关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的司法解释,希望广大仲裁工作者及法律工作者能有所获益,共同维护仲裁的公信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   法释〔20067号)(节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1226   法释〔201722号)(节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423   法复〔19975号)(节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746   法发〔1997120号)(节录)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611   法释〔199816号)(节录)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423   法〔199840号)(节录)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129   法释〔19996号)(节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   法释〔200017号)(节录)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1212   法释〔200046号)(节录)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2001928   2001〕民立他字第36号)(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228   2003〕民立他字第2号)(节录)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二、对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经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应视为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其无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再提出异议。

本案中,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的当事人,《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但鱼谷由佳基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中的当事人清华大学光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权利义务,以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了仲裁,进行了实体答辩,且至仲裁庭最终作出仲裁裁决,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应该认定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且其已丧失了再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310   2002〕民四他字第44号)(节录)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塑料制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对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58   2003〕民四他字第5号)(节录)

仲裁条款是以协议双方的合意为前提的,只有仲裁协议的主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虽然仲裁协议当事方龙桥宾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龙桥宾馆作为企业法人尚未消灭,其在法律程序上仍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本案仅涉及《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项下债权债务的纠纷,龙桥村委会作为龙桥宾馆的开办单位,为清理龙桥宾馆债权债务的目的,只能以龙桥宾馆或其清算组织的名义提起仲裁,以龙桥村委会自身的名义提起仲裁主体不适格。此外,不能依据《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裁决其他合同引发的争议,不能超越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范围。


  现高福忠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就其与龙桥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作出的[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78   2002〕民四他字第8号)(节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与香港跃龙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524日签订的《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同意股东在合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与香港跃龙实业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依据此约定受理该两公司之间的合资争议并据此做出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超裁或者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执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1110   2003〕民四他字第44号)(节录)

本案中,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97)沪贸仲字第09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归结起来主要是:(1)仲裁庭对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湖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未经质证;天河公司因此丧失了陈述、申辩的机会,仲裁庭的做法违反了仲裁规则;(2)仲裁庭对有关出资问题的认定错误;(3)仲裁庭对天河公司与合资公司关于土地使用面积是80亩还是68亩的争议、台湾宁诚公司的购房款应付给谁、远湖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认定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该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系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关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经过质证以及是否因此导致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的问题。本案于1996628日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组成仲裁庭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997523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事实,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均向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了对有关证据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符合仲裁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属于仲裁庭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不能以仲裁庭对有关证据材料的质证程度、采信与否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天河公司认为远湖公司提出的几份证据材料系伪证且未予质证使其丧失了对该证据申辩的机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院认为“远湖公司在提供给仲裁庭的一览表及附件上注明‘只提供仲裁庭,不送天河公司’,仲裁卷中虽有证据证明仲裁庭于收到一览表第二日将该补充材料及附件邮寄给天河公司,但在相关的函上并没有列明各份材料的名称及页数,故无法证明一览表及所附的材料已全部交给天河公司进行质证。仲裁庭的庭审记录上也只能反映曾出示过一览表,未能反映出该表所附的证据也经质证”,并以此认为“仲裁庭该做法违反法定程序”欠妥。


  关于仲裁庭对有关出资问题的认定是否属实的问题。对当事人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系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仅限于程序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部分超裁的问题。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对天河公司与合资公司关于土地使用面积是80亩还是68亩的争议、台湾宁诚公司的购房款应付给谁、远湖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等问题有所论及,但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且裁决书中明确表示台湾宁诚公司与天河公司之间的有关约定系另一法律关系、合资公司与远湖公司、天河公司之间的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仲裁的范围。因此,不能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庭应当裁决的范围。


  关于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天河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河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97)沪贸仲字第09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天河公司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1210   2003〕民立他字第32号)(节录)

根据天津海事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21129日受理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与美国连捷海运有限公司、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租金及滞纳金纠纷案,并于20021129日将仲裁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鸿昌公司进行送达,送达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1号。但当时鸿昌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公司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为哈尔滨市开发区嵩山路38号。在送达仲裁文件的特快专递被邮政部门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仍委托送达人按原地址进行送达,而未采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这一最通常的合理查询的方法。因此,本案仲裁文件的送达不符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的规定,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在鸿昌公司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不应由鸿昌公司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此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4827   2003〕民立他字第45号)(节录)

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4727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节录)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2001427   2000〕经监字第349号)(节录)

本案《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独立行使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权期间,除本补充合同已作出具体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按原合作合同的条款执行。”从上述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是否包括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并无明确约定,故以该条款为依据,援引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本案争议,理由不充分。鉴于《承包经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仲载机关亦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仲裁机关管辖,对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院拟同意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并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裁决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4914   2004〕民四他字第24号)(节录)

本案仲裁庭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该条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营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依据该仲裁条款,仲裁庭裁决的范围只能限定于当事人之间合资性质的纠纷。现仲裁庭对不属于合资纠纷性质的当事人于2000530日签订的关于支付顾问费的协议(以下简称530协议)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该份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无权对530协议进行审理并裁决。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关于解决合资纠纷的仲裁条款对530协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就该仲裁事项而言,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且从裁决主文的内容看,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与其他事项不可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裁定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2004914   2004〕民四他字第26号)(节录)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标准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对是否应当撤销有关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中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范围的规定,进而认为当事人选择了撤销有关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并以该标准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为涉港仲裁裁决,应当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本案反请求人金乌公司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虽然撤回了其提交的“索赔清单”中“(7)办衣、面辅料采购、成衣加工的费用4,070,854元”的证据,但其并未表示变更其反请求事项以及具体的请求数额,因此,仲裁庭最终裁定七好公司向金乌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中包括“办衣、面辅料采购、成衣加工的费用4070,854元”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和金乌公司仲裁反请求的范围,不构成超裁。本案应当裁定驳回七好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2005321   2005〕民四他字第7号)(节录)

同意你院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意见。申请人大连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水产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国际商品与投资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CommodityInvestment INC.以下简称ICI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为表诚意和增强本《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在北京提请仲裁;双方同意共同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的穆子砺先生作为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按照该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以快捷方式按照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双方在随后签订的《<和解协议>补充修改协议》中又约定补充协议为《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受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据此于20031226日向大连水产公司函寄仲裁及组庭通知,确定本案适用200010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审理,但仲裁庭于同年1230日作出裁决,并未完全遵守规则中有关简易程序的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文件"之规定,影响了当事人答辩权利的行使。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仲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尚未严重到必须以撤销裁决的方式来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的程度,该程序瑕疵可以通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615   2005〕民四他字第13号)(节录)

本案裁决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台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根据司法实践,涉及该裁决的撤销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王忠诚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情形。但从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看,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你院可告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可以恢复撤销程序,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撤销该裁决。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628   2005〕民四他字第23号)(节录)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申请人江智锋于200433日与被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因2003626日、71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及装潢装饰工程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了[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后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调解书内容不全面、江智锋不积极履行等为由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115日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均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就本案所涉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之后,又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也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811   2005〕民四他字第26号)(节录)

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据天津先达大酒店(以下简称先达大酒店)与大一能量株式会社签订的《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后,先达大酒店以仲裁庭拒绝接受其提供的证据,程序违法;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裁决结果危害公共利益等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天津仲裁委员会就该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涉外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庭就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所作的认定和裁决结果无权进行审查。《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没有要求仲裁庭必须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先达大酒店亦未举证证明被拒绝接受的证据对裁决结果存在任何实质性影响,仲裁庭拒绝接受证据材料本身不能作为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先达大酒店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