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 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仲裁服务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本会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仲裁服务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立案事宜 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建议选择邮寄方式立案。邮寄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5号一单元101号交投大楼底层仲裁办案大厅,立案咨询电话:0830-3119763。 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泸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规定,按如下规则提交立案材料: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存在更名、主体变更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 (二)授权委托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证复印件;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人是单位员工的,需提交员工证明、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 (三)仲裁申请及证据相关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 3.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如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无特别的定,一般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指人民币,含30万元)、金融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指人民币,含1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立案,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般案件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则适用普通程序立案,金融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立案,上述材料一式五份。一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据人数增加相应份数。 (四)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 应提交保全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按所涉法院要求准备相应申请保全材料及财产保全担保手续。 二、开庭事宜 遇下列情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主动与案件经办秘书联系,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 1.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 2.因处于中、高风险地区,或受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庭审及相关仲裁活动的。 三、防护措施 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需要现场办理仲裁事项,请遵守以下规定: 1.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2.主动出示四川天府通健康码、场所码; 3.对中高风险区域来(返)泸人员,按泸州市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并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 4.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遵守安全距离,事项办理完毕,及时离开; 5.如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症状疑似症状,请勿进入办公区域。
泸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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