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将“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收录并发布,该案例成为在疫情期间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首批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精神,为妥善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泸州仲裁委制定出台《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仲裁收费实施意见》,就快速高效审理涉及新冠疫情案件和减免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例发生在疫情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仲裁庭从法律框架内分析了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动查询适用最新的政策法规,酌情减免部分租金,为民营经济主体减轻负担。
泸州仲裁从政策前沿、最新法规等方面为公众提供专业的分析建议,帮助民营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仲裁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
在新冠疫情常态化新形势下,泸州仲裁将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坚守司法为民情怀,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
【案例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房屋用于经营宾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拖欠租赁费,欠付水电费。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无力支付租赁费,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合同的函,7月10日送达申请人。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暂缓交纳租赁费,且同意在被申请人交清拖欠租赁费的前提下减免疫情期间的租赁费。同时,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申请人希望能够予以调减。2020年8月25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日期、租赁费金额以及违约金是否调整。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合同解除日期。申请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日期应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2.关于租赁费金额。突发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免缴部分租赁费符合最高院、省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3.关于违约金是否调减。由于申请人未对其损失进行充分举证,而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出的资金占用损失的1.3倍,故应调减违约金。
该案重点聚焦疫情期间不可抗力认定问题,通过仲裁裁决化解双方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的矛盾纠纷,体现了仲裁在审理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专业性优势。本案仲裁庭准确识别、审慎认定,对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作出了合理合法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