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无名合同纠纷”案例收录 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近期,泸州仲裁一篇典型案例《申请人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某某无名合同纠纷》成功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该案例是泸州仲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市场经济形势下,发挥专业优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民商事交易的公平、等价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裁决无名合同纠纷,为泸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本案中,被申请人拟以购置车辆为由申请贷款,与申请人签订了《代理购车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为购买河南刘某某的奥迪车一辆,申请人先行垫付购车款,待被申请人向银行贷款成功后退还申请人垫付款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随即向案外人某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并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办理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因被申请人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未能退还申请人垫付的购车款,申请人遂提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囿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观意识局限性,未能对合同性质进行准确评判,后续履行时也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导致合同履行情况不明确。仲裁庭遵循民法典“合同编”中基本原则和法理,肯定了本案中《保证合同》作为无名合同的效力。由于申请人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切实履行了合同的垫资义务,仲裁庭认定本案的申请人不能算是严格的守约方,被申请人也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违约方,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