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 川 省 物 价 局川价函〔2000〕104号 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泸市价费〔2000〕2号《关于审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0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