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复函》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市发改价费函〔2012〕125号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复函
泸州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标准的请示》(泸仲委〔20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12〕38号)精神,仲裁收费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 〔1995〕44号)执行。 二、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川价费〔2003〕273号文件规定的每件800元执行。 三、你委应在办公点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若今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