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2案例再次成功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仲裁案例库

近期,泸州仲裁委员会两篇案例再次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仲裁案例库,案例选编工作进入常态化,展示了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标准。

本次两篇案例主要是关于原仲裁协议的受让效力问题和破产程序后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问题。在第一篇装饰合同纠纷案例中,债权债务转让后的受让人未在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上签字,其是否受到仲裁管辖条款的约束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受让人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该协议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受让人。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人是否能主张协助办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人作为消费型购房人,其物权期待权可以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在不存在不能履行或不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时,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该两篇案例均是商事纠纷领域中较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属于新型仲裁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在办理上述案件中,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合理地解决了双方争议。泸州仲裁委员会将积极响应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案例选编工作,提高仲裁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