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案例再成功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仲裁案例库
泸州仲裁委员会办理的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再次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仲裁案例库,至今已有5例案例入选。 该篇案例主要就公司被简易注销后,其股东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是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应受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且公司股东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公司注销后,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股东承担。本案是公司法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一是体现了仲裁协议“长臂效力”的一般性运用,不完全拘泥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二是厘清了公司被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不违反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使得纠纷得到合理、有效、全面地解决,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上述案件系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及对仲裁实践的积极探索基础上,作出的最能够保证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判断,这对妥善解决纠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充分显现了仲裁工作的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