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 被申请人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就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承接立交主线钢板组合梁桥及人行天桥钢箱梁工程。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与申请人签订《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承接的立交主线钢板组合梁及人行天桥钢箱梁钢结构项目提供安装劳务,劳务综合单价为每吨400元,暂定工程量为1600吨,合同总价暂定640,000元,据实调整结算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约定了因申请人的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10,000元。合同明确了施工范围,并同时约定,以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被申请人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就施工范围的约定为:包括原材料、样图设计、制作、检测、除锈、油漆按总包方所提供签章图纸要求,厂内构件预拼装、成品构件装车及运输……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具体内容与专业分包合同基本一致,但没有厂内构件预拼装,成品构件装车及运输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当庭核实,申请人作为劳务分包施工人,其工作是在桥梁工地现场,待被申请人的钢构件到场吊装到位后开始进行安装。桥梁工序中的顶升落梁工作,没有纳入申请人的施工范围。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施工准备。随后,根据被申请人的钢材材料进场的情况进行安装。在施工期间,2020年12月15日,重庆某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二期钢板梁安装工期的函》,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二期钢板梁安装进度的函》。函中提出:按合同工期为45天,2020年11月13日进场后已32天,如延迟工期每天要承担10,000元。2021年4月19日,设计单位发出设计联系函称:发现钢梁桥面板制作安装大部分在现场进行,与设计理念存在差异,存在质量隐患,请项目部给予重视并进行整改。钢梁桥面板设计工艺为桥面底钢板和横肋在工厂焊接拼装完成,释放应力并经过多次校正后组成一个板单元,再分块吊装至桥面,在块间用螺栓连接成整体桥面。2021年4月21日,立交主线桥钢梁检查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桥面加劲板在现场焊接,其焊接变形控制难度大,可能对钢板产生损伤,个别加劲板不够顺直,挢面板纵桥面接头螺栓孔部分有扩孔。2021年5月26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开会研究整改方案,重述了上述桥面板质量问题的情况,由设计单位介绍了设计补强方案,专家评审同意,各单位一致同意按专家评审后的钢筋补强方案实施。2021年6月24日,桥面补强钢筋总体检查合格。被申请人专业分包的桥钢梁项目和申请人分包的安装劳务,均按总承包人重庆某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施行。该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所适用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中,包括适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该规范第8.9.1明确规定,钢结构桥梁应按试装图进行厂内试拼装,未经试拼装检验合格,不得成批生产。由于加劲板的加工与焊接本是被申请人的工作内容,现由申请人现场加工焊接所产生的误工达两个月,造成误工损失。且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故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劳务费196,979.36元;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误工费136,855.44元; 【争议焦点】 钢结构厂内预拼装的工作是否为被申请人专业分包内的工作范围?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52,083.36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解读: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的规定,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解读:此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情况下,承包人可据实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解读:此条是对于工期顺延的确认,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确认,但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施工人停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案例评析】 一、申请人劳务分包范围的认定?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承接立交主线钢板组合桥梁及人行天桥钢箱梁工程。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包括原材料、样图设计、制作、检测、除锈、油漆按总包方所提供签章图纸要求,厂内构件预拼装、成品构件装车及运输……。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承接的立交主线钢板组合梁及人行天桥钢箱梁结构项目提供安装劳务,明确施工范围的具体内容与专业分包合同基本一致,但没有厂内构件预拼装,成品构件装车及运输的内容。在约定的专业分包施工范围与劳务分包不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则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不能因双方合同约定了以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就机械地扩大申请人的施工范围。此外,从劳务分包的本身性质上来说,也与专业分包具有较大差别。劳务分包其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部分项工程,即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顾名思义,将钢结构厂内预拼装这一施工工艺程序划入申请人的施工范围显然不合理。 二、钢结构厂内预拼装的工作是否为被申请人专业分包内的工作范围?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钢结构厂内预拼装的工作是否是被申请人专业分包的施工范围?申请人认为,基于桥梁修建工艺的精准性与专业性,均有严格的施工工序和设计要求,而钢结构厂内预拼装是被申请人专业分包的施工内容之一,申请人仅是承接的是安装劳务,只有在被申请人完成钢结构厂内预拼装合格运至现场,申请人才开始进行安装。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厂内预拼装,导致运至现场后钢结构无法安装;被申请人则认为厂内预拼装是申请人的劳务分包范围。其理由在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施工范围以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而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则包含了钢结构厂内预拼装。仲裁庭认为,钢结构厂内预拼装是被申请人的专业分包内的工作范围,预拼装的成品件到达现场后,才涉及申请人的安装工作。不能因双方合同约定了以被申请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就当然地认为厂内预拼装工作都列入申请人的施工范围。 【结语和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法律予以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常会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而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分包范围亦是关键。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与分包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可机械地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确定施工范围进行认定,而应结合案件实际以及承包或分包内容本质进行判断,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部分必要性的工艺程序应按照工程内容确定应予具体施工人,不能将专业分包范围与劳务分包范围混为一谈,也不可随意分配,否则会额外加重承包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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