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典当公司对被申请人张某 典当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9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典当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自有一套房屋作抵押,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息计算,为借款金额的1.25%,典当综合费用按月计算,为借款金额的1.55%,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借款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每月收取;被申请人应于202236日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本金15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时,视为被申请人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随时收回借款并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包括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如被申请人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按标的额7%计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2197申请人将出借款15万元转入被申请人账户202110月至20222月,被申请人依照约定按月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之后未再按时给付借款利息等费用,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未能履行。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合计7,680元(以15万元为基数,综合按月息1.28%计算,从20224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285日);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10,500元;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合同性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支付20224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之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计算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500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二、《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三、《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四、《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解读:上述条款是关于典当概念及特征的规定,由此可知,典当的重要凭证是当票,且当票应当记载典当相关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是典当抵押合同,但实际上却无典当的重要特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解读:上述条文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解读:上述条文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的主要形式,设立抵押权,应当书面订立抵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一并约定。本案合同名为典当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将借款和抵押在同一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案例评析】

虽然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案涉合同亦冠名为《典当抵押合同》,但因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出具当票,且案涉合同中也未对当票中应当记载的包括当物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当户须知等内容进行约定,故申请人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上不符合典当的特征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本案讼争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申请人已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5万元出借款,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借款利息等费用,而被申请人在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后,支付相关费用,也并未按约定于202236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根据合同约定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金时,视为被申请人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随时收回借款并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5元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15万元为基数,综合按月息1.28%年利率15.36%计算20224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等,总共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房屋优先受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被申请人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语和建议】

本案申请人为典当公司,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为《典当抵押合同》,但仲裁庭审理后发现,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出具当票,案涉合同中也未对当票中应当记载的包括当物估价金额、典当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故本案并不符合典当的特征,不应适用典当相关规定。仲裁庭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征,故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并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司法实践中,往往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并不相符,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举证情况确定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