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约束实际施工人——最高院指导第36批指导案例之三
原创 苏晓凌 谈法评史 2023-03-22 17:56 发表于北京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约束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指导第36批指导案例之三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受到该仲裁协议的约束,这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断,也有过实际施工人去法院立案不成,仲裁机构不收的尴尬故事(详细分析可参见之前推送的:仲裁协议对未签字方的约束力——实际施工人)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案例,其中第三个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98号)[1]对此表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1]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民特1号民事裁定,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7〕696号裁决。
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判要点如下:“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之后,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签订《内部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将工程以大包干方式承包给实际施工人,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及相关保证金。由于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申请人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未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岳阳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管辖异议。最终岳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到期应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发包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从该指导案例,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 原则上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希望实际施工人去法院立案时,法院不要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