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公布 泸州仲裁案例作为全省唯一仲裁案例上榜
5月18日,由四川省委政法委主办、省政法各单位协办的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2018—2022)发布暨颁奖仪式在成都召开,泸州仲裁委员会报送的《疫情期间房屋租赁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减免租金——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为全省唯一仲裁案例上榜。 本案重点聚焦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认定问题。酌情减免部分租金,平衡双方利益,对疫情期间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泸州仲裁案例上榜,是以案例宣传方式打造出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展示出泸州仲裁优质的服务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对仲裁案件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意义深远。
附:疫情期间房屋租赁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减免租金——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首语 租赁合同期间,突发的新冠疫情,系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风险,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本案重点聚焦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认定问题,酌情减免部分租金,平衡双方利益,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对在疫情期间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房屋用于经营宾馆,租期十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交付房屋,被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拖欠租赁费、水电费。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继续恶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合同的函。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遂提交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赁费、水电费及违约金。被申请人请求减免疫情期间的租赁费,同时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减。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8月25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9月25日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以及泸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经10月23日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裁决。经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合同解除日期。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合同的函,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交仲裁申请行使解除权,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故解除日期为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即2020年8月10日。2.关于租赁费金额。突发新冠疫情,因情势变更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减免部分租赁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四川高院以及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3.关于违约金是否调减。由于申请人未对其损失进行充分举证,而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出的资金占用损失的1.3倍,故对违约金予以调减。
三、典型意义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务保障中心大局。该案例充分体现服务保障泸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新冠疫情下,仲裁庭结合当时政策要求,诠释法律的原则精神,合理分担风险损失,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当前经济复苏发展。该案例于2021年12月6日收录于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作为全省首批推送仲裁案例之一,在疫情期间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二)符合公平正义期待,彰显仲裁社会效果。泸州仲裁从政策前沿、最新法规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民营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仲裁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行动中,践行泸州仲裁与司法行政队伍共担责任的宗旨和使命。该案办案过程和结果均得到当事人认同,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获得广泛而积极的社会评价,实现案结事了。 (三)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妥善解决新冠疫情期间产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精神,泸州仲裁制定出台《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该案例是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例发生在疫情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仲裁庭经慎重研究,主动查询适用最新的政策法规,酌情减免部分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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