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贺某某 与被申请人泸州某装饰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3日,申请人贺某某与被申请人泸州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立项协议》,约定以优惠总价到137000元进行装修。双方于2022年1月6日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贺某某作为发包方(甲方),将某住宅房屋发包给承包方(乙方)被申请人泸州某装饰公司装修,工程造价27,400元,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部分保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二:施工项目的造价表),其中附件“地砖正铺贴”工艺流程:基层清理-定标高、弹线-排版-粘贴-水平检查-保护-清缝勾缝。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申请人贺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委托受托方(乙方)泸州市龙马潭区华府追梦家居馆代购材料,双方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委托代购合同》,约定代购材料配送到领秀江南12栋1301号住宅房屋。 2022年6月7日,申请人发现家中有漏水,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派人到现场后没有找到漏水的原因,第二天申请人用水后发现家中又有漏水,被申请人又派人去检查,发现系卫生间外面的洗手盆水管处漏水,两天后被申请人派员修复了水管漏水处。因漏水浸蚀,申请人家衣柜、地板、贴脚线等有损坏,经被申请人修复部分损坏处,仍有部分漏水浸蚀处未修复处理。同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装修的房屋甲醛超标,致使申请人中毒出现呕吐、头晕、心累乏力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认为肾衰竭、代谢性酸中毒,为此,申请人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更换地板、贴脚线、板扣等修复,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损失。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申请人贺某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间内损坏的更换地板、修复贴脚线、板扣等; 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30,796.18元(含房租费1,400元); 三、后续治疗费等损失赔偿待鉴定后确定; 四、仲裁费及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修复更换义务? 二、申请人的医疗及后续医疗费用请求应否受理? 【裁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人贺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泸州某装饰公司更换地板、修复贴脚线、板扣等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贺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仲裁管辖范围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基于人身及与人身相关的损害事由的请求,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案例评析】 (一)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修复更换义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系因被申请人装修安装的卫生间洗手盆处水管漏水,导致申请人地板、衣柜、贴脚线等家具不同程度浸蚀受损。仲裁过程中,经双方现场查看,包括不属于漏水浸蚀损害的问题,双方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已完成共13项问题的修复、更换处理。关于申请人主张第4项更换地板缝口较大要求美缝、第11项抛光后效果不好、第12项和第13项虽已处理但仍有异味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发生漏水双方已经确认更换修复事项处理后,申请人的用户体验感受,与申请人选择的家装品牌、材料、价格、工艺、使用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根据申请人贺某某签名的质量验收管理手册中,各验收表载明“验收结论合格”、是否与合同相符载明为“是”,证明申请人已经认可被申请人交付的装饰装修符合合同约定,且地砖铺贴工艺流程不含美缝,申请人的上述用户体验感受与漏水损害无直接关联性、要求美缝无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已按问题清单履行了相应的修复更换。 虽然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已按问题清单修复更换整改,但因系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漏水损害发生本案纠纷,故相应的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负担。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应否受理支持 申请人主张因为被申请人装饰装修的房屋甲醛超标,导致申请人中毒患多种疾病,据此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有毒房屋不能居住而产生租金以及鉴定费等损失。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申请人上述请求基于人身及与人身相关的损害事由,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本会不予处理。
【结语和建议】 所谓“侵权”争议,不属仲裁管辖。侵权责任与违反合同责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混淆。商事仲裁管辖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案属人身权侵权纠纷,依照仲仲裁法及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属仲裁庭受理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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