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 3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推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一名,聘用年限从2022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被申请人对所推荐的人才符合申请人用人要求,对人才的身份信息、执业证件等人才数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且被申请人对人才的身份合法性和自身主体合法性负责;人才聘用费用为70,000元,支付方式是签订该协议后,被申请人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才相关证书全部注册到申请人公司系统并在线可查以及人才相关信息全部交付申请人后,经由申请人核验无误且在指定公司政务系统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报注册(延续注册)成功,人才费用的支付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申请人支付人才;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委托合同完成后,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以欺骗、瞒报等行为完成委托内容的任何一条,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回全部委托服务费,同时全力配合申请人协调人才费用的退回,费用无法追回的,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人才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额退还申请人,不良影响或经济、法律相关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才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额退回申请人,被申请人拒绝退回或未经申请人同意迟延退回的,从申请人电话通知或发出工作联系函当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每日向被申请人收取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支付给被申请人人才聘用费70,000元。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推荐的人才丙某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被注销,遂及时与被申请人联系,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申请人退服务费10,000元。申请人因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余60,000元无果,遂申请仲裁。 请求:1.被申请人及时返还人才聘用费用60,000元及利息122.31元(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3月23日电话通知起,以合同约定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就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推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就是案涉的丙某,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进行了注册,2020年5月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丙某咨询费40,000元。由于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续签《委托合同》,被申请人继续推荐丙某。 生态环境部自2021年11月起,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进行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包括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的,虽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但因其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全职的用工形式,属于《通知》载明的“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整治情形,故对该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信用平台予以注销。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务? 【裁决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人才聘用费用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当发生不能归责于受托人事由的情形,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案例评析】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务的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用人要求推荐人才,按合同约定经由申请人核验无误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注册成功后,申请人支付了人才聘用费70,000元,此时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 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发现丙某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销,并认为人才被注销会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期,生态环境部对信用平台进行排查,不符合信用平台注册规定的单位和工程师会被平台清理。而丙某为退休人员,无法与申请人建立全职用人关系,属于“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整治情形。另外申请人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丙某被平台注销系由被申请人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虽合同中涉及信用平台注册成功的委托内容没有根本完成,但因原因为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事由,申请人仍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委托服务费用。 【结语和建议】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不能归责于受托人事项的情形,导致委托事务未完成,因并非受托人的过错所致,受托人仍可就受托之事已经完成的部分,主张相应的报酬。因此,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委托人要注意受托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事项未完成,而仍应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