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仲裁员不在机构送达的《仲裁员名册》中,违反法定程序?|CNARB中国仲裁
原创 一裁 一裁仲裁 2023-11-27 18:24 发表于广东
在仲裁委员会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单前,已经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在开庭审理前和当庭告知,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法院认为未违反仲裁程序。
申请人:大连品勒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品勒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 案号:(2022)辽02民特284号
品勒公司称,请求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大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案独任仲裁员并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剥夺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也无法了解仲裁员是否有资格担任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的指定必须是符合仲裁员资格并且在仲裁员名册中有登记,否则不能担任本案仲裁员,仲裁庭在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仲裁员未被收录在仲裁员名册中而审理仲裁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品勒公司援引的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该法律条款规定了仲裁员应符合的条件,及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
案涉仲裁员崔某系在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版仲裁员名册制订后,新聘任的仲裁员,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单前,已经在大连仲裁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在仲裁开庭审理前告知了当事人仲裁员名单,因此当事人并非没有条件了解仲裁员的应具备的资格。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系新聘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且在仲裁庭告知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故仲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品勒公司认为仲裁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大连品勒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一裁简评YI & PARTNERS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从前述规定看,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的标准,并规定按专业设置名册。不过,对于指定的仲裁员是否必须在仲裁员名册中登记,或者说,不在名册中登记的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
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在仲裁员名册并不是指定仲裁员的必要条件,若当事人在庭审时未提出异议,指定不在仲裁名册上的仲裁员参与审理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本文主题案例中,虽然案涉仲裁员崔某被指定时不在仲裁员名册内,但新的仲裁员名单已经在大连仲裁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在开庭审理前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并非没有条件了解该仲裁员的信息,且在仲裁程序中未曾对此提出异议,故裁决作出后以该事由主张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娇妍(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全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娇妍公司申请称,涉案仲裁裁决在仲裁员组成和仲裁程序上违反《仲裁法》,应予撤销。娇妍公司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后,发现全采公司择选的仲裁员王某不在仲裁员名册中,并于开庭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当庭核实后确认仲裁员王某不在送达娇妍公司的仲裁员名册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涉案仲裁电子卷宗的开庭笔录显示,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虽然娇妍公司提出仲裁名册没有王某仲裁员的名称的问题,但仲裁庭当庭核查清楚王某为2017年新聘仲裁员,网站有更新,故仲裁庭已经对王某的仲裁员资格问题作出解释。随后,仲裁庭询问双方对该案仲裁员组成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现娇妍公司又主张仲裁庭组成不合法,明显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陈述不一致。再次,虽然广州仲裁委向娇妍公司送达的《仲裁员名册》未及时更新导致仲裁员名单与网上的不一致,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实际影响娇妍公司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亦未影响娇妍公司在该仲裁案中的其他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故娇妍公司主张的上述事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在章某与北京诺艾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诺艾尔公司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章某选定的仲裁员孙某,并不在海仲邮寄送达给诺艾尔公司的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当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于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达成任何协议,该选定行为也未经海仲的确认。涉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海仲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章某选定的仲裁员孙某确实不在海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员名册中,然而在海仲官方网站的仲裁员查询页面中可以查询到仲裁员孙某,且根据海仲的陈述和提交的仲裁员聘任书,孙某为海仲在聘的仲裁员。因此,章某选定孙某为仲裁员不违反海仲规则的规定。况且,海仲规则第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中,诺艾尔公司在知晓章某已选定孙某为仲裁员后,在仲裁开庭审理时当庭表示对仲裁庭组成无异议,并在其后的仲裁期间始终未及时、明示地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依照海仲规则的规定应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诺艾尔公司根据仲裁规则对异议权的放弃,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诺艾尔公司还主张,其未提出异议的原因是误以为章某选择的仲裁员孙某与仲裁员名册中的为同一人,事后确认为不同的两个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诺艾尔公司提出的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富源县朝阳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富源朝阳农业公司称,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员李某不在遵义仲裁委员会(第二届)仲裁员名单中,该仲裁员不是从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产生的。李某很可能并非仲裁员或不具备仲裁员资格,李某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违反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仲裁员李某未在《仲裁员名册》上的问题。经查,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向富源朝阳农业公司邮寄送达了2018年2月的《仲裁员名册》。由于李某系2018年12月25日才被遵义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故2018年2月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李某的名字,但在2019年1月的《仲裁员名册》中已经增加了李某的名字。虽然遵义仲裁委员会未再次将2019年1月的《仲裁员名册》向富源朝阳农业公司送达,但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向富源朝阳农业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李某系该案的仲裁员,同时在2019年1月21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时,仲裁庭也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均不申请回避,保障了富源朝阳农业公司知晓仲裁庭的组成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富源朝阳农业公司在收到《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后并未按照仲裁规则在指定时间内选定或者委托遵义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故遵义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李某作为仲裁庭组成人员并未损害富源朝阳农业公司应享有的权利。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遵义仲裁委员会未再次将2019年1月的《仲裁员名册》向富源朝阳农业公司送达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故对于富源朝阳农业公司所持李某不是从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产生的,很可能并非仲裁员或不具备仲裁员资格,李某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违反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该裁决应予撤销的申请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也有个别法院存在与上述观点不同的做法。在苏某、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苏某称,本案仲裁程序违法。德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未载入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属于仲裁庭组庭程序违法。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德州仲裁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未在其仲裁规则规定的裁决期限内作出裁决,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德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案首席仲裁员并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剥夺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德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该案时程序违法,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