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担任代理人,为何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法客帝国 仲裁法一本通 2024-03-31 11:29 北京

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担任代理人,为何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惠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从法院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的,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那么,从法院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仲裁过程中的代理人?

 

裁判要旨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如仲裁庭准许无资格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的代理人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宏某公司与江苏某电缆公司双方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宏某公司向江苏电缆公司购买电缆。

 

二、后因宏某公司未按约定向江苏某电缆公司剩余货款,江苏某电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江苏某电缆公司委托武某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

 

三、另查明,武某曾经是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

 

四、2016年6月27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鄂仲裁字(2015)452号裁决书,支持了江苏某电缆公司的仲裁请求。

 

五、2016年7月14日,宏某公司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属于可撤销情形;3.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六、鄂尔多斯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宏某公司的申请,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本案中,江苏某电缆公司的代理人武某曾经是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却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虽然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江苏某电缆公司关于请求宏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却未严格审查江苏某电缆公司的代理人武某的身份,准许其以律师身份参加本案仲裁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法。故宏某公司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时,法院支持了其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与诉讼中的要求相同,从法院离职不满两年的法官也不得以律师身份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如出现准许法院离职不满两年的法官以律师身份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情形,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此外,实践中,部分律师同时也兼具仲裁员身份。如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律师同时是该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应自行回避,否则将影响公正裁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也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鄂尔多斯中院审理时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从人民法院离任的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委托代理人武某曾经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离任还不到两年。鄂尔多斯仲裁委在没有严格审查武某的代理资格,准许其以律师身份参加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诉述,鄂仲裁字(2015)第452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特56号】

 

延伸阅读

 

1

仲裁代理人同时是该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应自行回避,否则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也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南昌某大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特62号】

南昌中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本案中,仲裁申请人鼎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卫平与组成仲裁庭的三位仲裁员同为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卫平律师既是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此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致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据此,曾卫平与三位仲裁员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南昌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员未自行回避并径行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31号仲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事由,依法应予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来源丨法客帝国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慧

本期责任编辑丨陆亿